昨日,昆明召开律师工作会。安排部署昆明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、规范律师执业行为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、发挥律师队伍作用等各项工作。会上,第二届“昆明市十佳律师事务所”和“昆明市十佳律师”获得表彰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、昆明市公安局、昆明市司法局联发《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。
实际上,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但是大势所趋,也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础之一。
公开信息显示,截至2014年底,我国律师已达27万多人,律师事务所已达2万多家。如此规模的律师队伍其实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,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,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,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,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。
从律师目前的执业环境来看,我国律师业通过司法考试改革、律师法的颁布和各地律师协会的改革等措施,已经取得显著成效。但此前,律师的部分权利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与保障,律师执业中,会遭遇会见难、阅卷难、调查取证难等困难,成为阻碍律师业发展进步的一个短板。
律师执业权利若得不到充分保障,就可能会对法治本身造成伤害。根据公开报道,无论是“佘祥林案”,还是云南的“杜培武案”等案件,辩护律师当时都做了无罪辩护。但遗憾的是,这些正确意见,都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。而随着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,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已逐步认识到,辩护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,是很多冤假错案形成的关键因素。
就拿会见难、阅卷难、调查取证难的律师“三难”来说,该问题不解决,会影响律师及时、全面了解案情和收集、提供有效证据,进而阻碍律师充分发挥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的职能、作用,难以有效行使其应诉答辩、举证质证、辩论辩护、反诉上诉、异议申诉等应有诉讼权利。这势必会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,也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,最终伤害的是司法公正公信和法治的尊严与进步。
《实施细则》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上述问题,在“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”一章中,重点突出了要保障律师的会见、阅卷、调查取证、诉讼知情、辩护等权利。如在会见的相关规定中,明确了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,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时不被监听,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,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等方面要求。
除此之外,《实施细则》既有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,也对律师安检等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进行了完善,并完整地解答了律师“有何权利、如何保障、如何救济”的一系列问题。这不仅会对律师的执业环境、执业信心、执业活动起到积极作用,也将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。
保障律师的权利,是维护和实现正义的需要,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。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原告,也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。而保障律师的权利,就是既保障所谓“坏人”的权利,也保障所谓“好人”的权利,其实也就是保障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。